发布日期:2025-03-04 12:17 点击次数:168
溧阳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件,被告人黄某因非法销售带有隐蔽摄像头的“偷拍眼镜”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此案的判决再次敲响了保护公民隐私安全的警钟。
据了解,被告人黄某原为一名网店店主,因生意不佳,萌生了通过销售非法设备牟利的念头。2024年6月,黄某对普通眼镜进行改造,在镜腿侧边加装微型摄像头,内置储存卡,轻触镜腿上的小黑点即可录制视频和照片,隐蔽性极高。黄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宣传,并通过快递将此类“特殊眼镜”销往全国各地。短短两个月内,黄某共销售了13部此类设备,非法获利8359.23元。经鉴定,这些眼镜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。
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。鉴于其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,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法官指出,近年来,窃听窃照设备的非法流通已成为威胁公民隐私安全的重要隐患。此类设备不仅可能被用于偷拍盗摄,还可能诱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,甚至危害国家安全。法官提醒,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切勿违法销售窃听窃照设备;消费者也应提高法律意识,避免购买和使用此类设备,以免触犯法律。
此外,法官呼吁社会公众增强防范意识,警惕生活中的偷拍盗摄风险,发现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,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。
法条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、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通讯员 孟可 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马奔
校对 徐珩